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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改革10篇

日期:2022-10-22 13:20:03 来源: 网友投稿

篇一:涉诉信访改革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参考(2)

  涉法涉诉 ___工作总结参考

  如因镇储金会非法吸储案及县工商联武金融 ___引发的 ___案 件,涉及面较大,影响面较广,极可能引起群体性 ___ ___,并已 引起了市政法委 ___的密切 ___。为加快办案进度,我县多次召开 案件协调会并深入到镇和县工商联亲自督导,与专案组人员一道分 析案情,研究如何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及对赃款、脏物的追缴力 度。同时,亲自接见广大储户与其交换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为加快涉法涉诉案件的处理速度,我县要求办案单位和人员以及 督导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四个结合”和“四个见面”。“四个结 合”即办案人员一是要和省、市督导组结合,做好协调工作,把问 题 ___解决。二是要和涉案的乡镇或局委结合,解决当事人生产、 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同时做好思想沟通工作。三是要和上级本系统 ___部门结合,多请示,多汇报,争取上级 ___部门的大力支持。

  四是要和案件当事人结合,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不安定因 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四个见面”即督导人员一是要与包案 ___见 面,即到办案单位了解其主要 ___对该部门所包案件的整体情况掌 握如何,工作是如何安排的等情况。二是要与案件当事人见面,即

   到涉案单位、乡村走访当事人,询问案件是否有人在 ___。三是要 与案件具体 ___人员见面,询问办案人员对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

  四是要与市、县下派的督导工作人员见面,了解他们所掌握的情 况与办案单位所说的是否一致。“四个结合”与“四个见面”的实 施,有效加快了办案速度,提高了案件办结率。

  ___工作是一项庞大繁杂的系统工程,涉法涉诉工作更是这个工 程中的'重点和难点。解决这个难点,只有对症施治、选准工作切入 点,有助于问题的迅速解决。为此,我们认真分析,潜心研究,采 取化繁为简,逐个破解的方法,以“三个步骤”为切入点,以“六 种工作方法”为突破口,扎扎实实开展涉法涉诉案件的处置工作。

  “三个步骤”即对 49 件涉法涉诉案件,按照案件复杂的程度进行 三个层次的分类:一是案情不复杂,经做工作可以结案除的;二是案 情比较复杂,需要做很多工作,有时单个部门不能完成,需要几个 部门共同 ___才能结案的;三是案情比较清楚,处理结果也合理合 法,只是由于 ___人主观上的不懂法或客观上的原因才 ___的。按 照上述标准,将全县 49 起涉法涉诉 ___案件分类排队,采用六种不 同的方法,对症下药逐个破解。一是“单刀直入法”。

   即对那些案情不复杂,经做工作就可以结案的,责令办案单位和 办案人员限期结案,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法律渠道还当事人 一个公正,还当事人一个明白。二是“联合办公法”,即对比较复 杂的案件,由县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长”参加,一起 分析案情,共同协调处理。为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还应当事人要 求,适时 ___ ___案件听证会,让 ___人反映的问题在近期内有处 说、有人管、有人办。三是“说服教育法”。即对那些案情清楚, 处理结果合法的涉法涉诉案件,静下心来,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 说服教育工作。四是“社会救助法”。

  即对那些想通过 ___途径解决实际困难的群众,充分发挥 ___制 度的优越性,用好社会保障制度,通过 ___门给予救助,帮助群众 克服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五是“亲情感动法”。即对那 些 ___老户,在说服教育仍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和工作人 员要轻装上阵,放下架子,紧紧贴上,真心以人民公仆的角色融入 到群众中去,白天帮助干农活,夜晚陪着聊天,以融融亲情去感动 群众,使之主动放弃 ___。六是“严厉打击法”。即对个别钻政策 和法律空子的无理 ___、缠访、违犯 ___条例和法律法规的,在上 述诸法均告无效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置,绝不手软。由 于措施得力,市督办的 13 起案件已全部结案,结案率达到了 100, 县里自查的 36 起案件,已结案 36 件,结案率达 100。

   随着涉法 ___案件的增多,我县政法机关的 ___工作已成为新的 热点和难点问题。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我们认真分 析,潜心研究,积极探索涉法 ___工作新路子。在处理涉法问题中 推行“四制”:一是推行首接首办制。哪个政法干警首接的涉法 ___案件,就归谁 ___,且要负责到底,不得中途无故换人,直到案 件息访为止。二是推行案件倒查制。在哪个单位形成的涉法 ___案 件由哪个单位主办,不管将来人员如何变动都由原办案单位责任人 负责。

  三是推行案件回访制。要求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结后,定时不定时 回访 ___人,及时了解其思想状况,稳定其情绪,最大限度地避免 重访现象的发生。三是推行定期召开 ___例会制。不论有无新发涉 法 ___案件,政法各部门每月都要召开一次涉法 ___例会,及时总 结,吸取教训,查找不足。随着“四制”的落实,有效避免了工作 推萎扯皮现象,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促进了我县涉法 ___工作 规范化。

  1、基层政法机关办案人员素质低。某些涉法 ___案件的成因,追 根溯源,就在于基层办案人员素质低下。如某些派出所正式干警过 少,警力不足,思想及业务素质又跟不上,在首次接触案件时就为 群众 ___埋下了隐患。

   2、政法机关办案人员常被社会其他因素所左右。如行政干预,碍 于人情和关系,致使处理 ___问题工作效率下降。

  3、公、检、法、司机关对某些个案存在分歧意见,工作不能达到 协调一致。从不少 ___个案中可以看出,造成 ___的原因就是执法 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所致。

  4、法制宣传不到位。许多 ___者法制观念淡薄,不懂依法办事, 依法 ___。而我们所要做的不仅仅是表面的法制宣传教育,而是以 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耐心细致、深入浅出地倾听民声,关 乎民情,真正弄清 ___案件 ___,是非曲直,才能分辨出哪些是依 法有理 ___,哪些是无理乱访、缠访。

  5、由于没有相关的政策与法律作依据,以至于遇到某些无理 ___、缠访者,处理结果显得不尽如人意。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篇二:涉诉信访改革

  解读:《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 题的意见》

  全面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 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 题。中央司改办负责同志就《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 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窗口、体察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对信访工作始终高度 重视,推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有效举措,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随着 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也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 解决并存的状况,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问题比 较突出,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正常有序的涉法涉诉信访秩序。

  各种社会矛盾,最终还是要在规范的、法律的轨道上解决。这既需要法律精神和法 律思维的养成,也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 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意见》全面阐述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依法处理涉

   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和工作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 具体体现。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 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不仅有利于从制度机制上倒逼政法机关提高执法司法质量和水 平,保证当事人合法诉求及时得到解决,而且有利于从制度机制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 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如何建立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新机制?

  答:《意见》提出,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 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 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 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 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各级政法机关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 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 工作。

  ——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对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 题,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经过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

   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 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三、实行诉访分离后,群众如何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答:总的要求是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首先,要向政法机关而不是向党政信访部门 反映问题。《意见》明确,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 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转同级政法机 关依法处理。信访群众直接到政法机关反映诉求,可以少走弯路,便于政法机关及时处理。

  其次,要向有管辖权的政法单位反映问题,而不是多头访、越级访。属于哪一级管的,到哪 一级申诉;属于哪一个部门办的,到哪一个部门申诉。不按法律规定,到政法各单位多头上 访、越级进京上访等,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第三,要正确理解法律,不缠访闹访。对群众 到相应政法单位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案机关不是一律启动法律程序。要经过审查、 甄别,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能进入复议、复核、再审程序处理。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信访 事项,或是正在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直接上访的,政法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反复缠访甚 至违法闹访的,将受到依法处理。

  四、信访群众最关心的是自己反映的问题能否得到及时公正处理。请问这方面有 什么具体措施?

  答: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就必须保证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在司法 程序和时限内得到公平公正解决。这是让人民群众相信改革、支持改革的根本所在。对此, 《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提高执法质量,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

   全科学合理、监督有力、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使每一起案件处理都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二是强化执法监督, 加大各个执法环节之间、政法各单位之间、上下级政法单位之间的监督力度,确保执法司法 权不被滥用,执法办案中的过错、瑕疵得到依法及时纠正。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完善执法司 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于冤假错案,严查执法不公、不廉问题;对于 群众诉求不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有错不纠的,依纪依法追究办案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对于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倒查政法单位领导班子责任,使广大政法干警敬畏法律、敬畏人 民,依法用权、秉公办事。四是深化执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执法司 法新机制,凡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都应当公开;生效后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 在政法机关的官方网站上公布,让群众看得到,监督得了,提高群众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处 理的认可度。

  五、《意见》对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是信访群众较为关心的一个问题。一些信访事项终而不结、 无限申诉,反复启动法律处理程序,是困扰政法机关的一个难题,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和行 政资源,也加重了信访人自身的负担。对此,《意见》提出,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 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办案机关、当事人都要自觉接受和维护 依法作出的处理结论。对于反复缠访缠诉的,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由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 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 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地方 党委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要落实好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工作,使信访人息诉息访,回归正常 的生产生活。中央政法各单位还将根据《意见》要求,制定完善具体的终结办法。

   六、《意见》提出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能不能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近年来,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 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 不断增多。这也是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对这些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 救济,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 助制度。《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要求。

  在中央的重视和支持下,中央有关部门经过深入调研论证,今年初制定下发了《关 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救助条件和范围、细化了救助标准 和程序、规范了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 统筹安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尽快把这项制度建立、运行起来,切实解决好信访群众法度 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

  七、《意见》对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提出了什么具体要求?

  答:《意见》从四个方面,对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畅 通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 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 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二是防止案件积压。政 法机关要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规范案件流程,加快案件流转,加强 各单位之间的衔接配合,确保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有序高效进行。三是提高基层化解 能力。通过健全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提高基层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

   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坚持分级分类处理,加大分流疏导力度,劝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反映问 题,减少越级上访。四是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对伴有违法行为的 上访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对采取极端方式闹访、借上访之名煽动闹事的,依法 严肃处理,引导信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论有理、无理,都不能违法上访。

  八、如何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形成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答: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牵涉面广,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步调一致开 展工作。《意见》特别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各级 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支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帮助政法机关协 调解决涉及困难帮扶、教育疏导、案件出口顺畅等方面的问题。各级信访部门要依法引导分 流涉法涉诉信访,加强与政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形成支持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良好 局面。

  各级党委政法委重点抓好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宏观协调等工作,推动涉法涉诉信 访工作机制改革健康深入进行。各级政法机关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 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转变执 法司法作风,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努力使每一起司法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信访问题的处理, 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要取得成功,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 持。各级政法机关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加大对申诉新程序、信访新规定的 宣传力度,使群众广为知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同时, 案件当事人也要增强法治意识,理性对待纠纷,依法表达诉求,自觉接受政法机关依法律按

   程序作出的裁判,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九、能否介绍一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情况和下一步推进这项改革的 考虑?

  答:2013 年初,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确定为政法系统 的重点改革之一,明确了试点先行的工作思路,分四批部署全国政法机关逐步开展试点工作, 至 2013 年 10 月份,已经在全国推开。经过一年来的探索实践,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的新机制新格局正在形成,群众到党政信访部门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少了,选择司法渠 道进行申诉的多了。这也坚定了我们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信心和决心。但这项改 革十分复杂,难度很大,必须锲而不舍向前推进。

  今年初,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对全面推开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作了部署动员, 重点是破解影响和制约改革的难点问题,努力把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解决好,把信访秩序维 护好。一要理顺入口,在政法各单位之间、政法各单位内部信访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建立 分工明确、配合有力、流转顺畅的衔接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都能够导入法律 程序处理,切实解决入口不顺的问题。二要防止程序“空转”,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审判监督、 法律监督、警务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再审和检察建议、抗诉的程序和机制,把好执法办 案的每一道关口,确保该纠正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该追究责任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该给 予赔偿的依法予以赔偿,努力把群众合法合理诉求解决好。三要严把终结质量关,只有法律 问题解决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工作到位、实际困难按政策妥善救助的,才能依法终结,防止 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就一终了之。对依法终结的案件,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把 教育疏导、帮扶救助、矛盾化解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有人负责、工作到位、防止反复。

  

篇三:涉诉信访改革

  转发: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

  访问题的意见》

  新华网北京 3 月 19 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 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 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改革涉法 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 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等 5 个部分。

  《意见》指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 益,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执政地位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改 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 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 法的实际行动;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 体体现。

  《意见》强调,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 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 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

   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 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 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

  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 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 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 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 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 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 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 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 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 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 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强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央政法机关按照修改 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

  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

  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 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 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 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意见》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 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 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对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 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 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 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 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 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要依法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促使执法办案中存在 的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对于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要 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 全执法过错发现、调查、问责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 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要把加强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

   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以公开确保公正、促 进息诉。

  《意见》强调,畅通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转变观念,把做好涉法涉 诉信访工作作为倾听群众意见、改进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理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 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坚持政法机关领导接待来访 群众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采取热线电话、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开通绿色通道 等措施,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 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要依法规范群众信访行为,引导上访人员 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

  《意见》强调,完善领导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进一步明确在依法 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的职能定位,重点抓好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宏观协调 等工作。各级政法机关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调整充实 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增强政法干警依法处理涉法 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感,进一步转变执法作风,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做到严格规 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改变简单以信访数量 为主要指标的考评办法,坚决纠正重程序轻解决、重稳控轻化解的倾向,引导政 法干警在日常执法办案中自觉预防、主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责任编辑:王振东(QN091)

  

篇四:涉诉信访改革

  法制建设

  解读《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陈 军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 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提出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 法涉诉信访问题,该意见对城市农村房屋征收所涉及的 信访工作具有重大意义,现就有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当事人民 主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维权意识增强而上访,大量社会 矛盾纠纷尤其是征地拆迁补偿以案件形式汇聚到信访部 门和司法机关,致使涉法涉诉信访量居高不下,以杭州 市为例,2011年涉及征地拆迁信访389件;2012年涉及 征地拆迁信访347件;2013年涉及征地拆迁信访299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 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 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与 此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 领域,也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 并存的状况,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 转访”、“以访压法”等问题比较突出,在新闻媒体和 舆论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群众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了解 的越来越多,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加以运用,群众的 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普遍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 念有了较大提高,遇事敢说、敢找、敢反映,为涉法上 访打下了基础。也有一些群众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理 解不够透彻,故而上访。这些现象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影响正常有序的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各种社会矛盾,最 终还是要在规范的、法律的轨道上解决。这既需要法律 精神和法律思维的养成,也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意见》阐述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依法 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和工作要 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

  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 不仅有利于从制度机制上倒逼政法机关提高执法司法质 量和水平,保证当事人合法诉求及时得到解决,而且有 利于从制度机制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 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更好地维护法律 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新 机制

  实际情况中,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 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使得涉法涉诉 信访高居不下。在征地拆迁补偿领域,少数群众以维护 自身权益为理由,不断缠访、闹访,给各级信访部门造 成巨大压力。例如杭州市江干区××镇××村拆迁户等 10多人,信访13次,反映综合改造指挥部违法拆迁, 要求对其进行赔偿;江干区××镇××村等13人,信 访3次,反映建设单位补偿不到位;拱墅区××镇×× 村 等 14人 , 信 访 10次 , 反 映 建 设 单 位 以 拆 迁 代 替 征 收,掠夺信访人的集体土地资产和宅基地。按照反映的 情况如属实,完全可付诸法律,不需靠频繁上访解决。

  《意见》提出,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 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 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 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 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 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 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 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 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 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各 级政法机关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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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对已经进入法 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 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经过中央 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 已经得到公正处理,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 启动复查程序。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 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 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三、实行诉访分离后,群众涉法涉诉信访

  问题的途径

  2005年 1月 10日 颁 布 的 《 信 访 条 例 》 第 十 四 条 明 确: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 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而实际情况是,群众过分 依赖信访。例如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收购×××地块过程 中,张××其作为当事人朱××(已死亡)的亲属,向 ×××公司、市土地储备中心和有关部门提出其位于× ××地块内的房屋被×××公司侵占事宜,并付诸民事 诉讼,经下城区法院、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定、省高院裁 定均认为朱××房屋早在1983年已被其他单位征用, ×××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但因其他主体已更换名 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一定难度,同时,朱××是否 在拆迁时已得到安置尚未可知。故张××坚持认定市土 地储备中心是×××公司地块的收储单位,是1983年 征用房屋单位现有的权利义务承受单位,屡次到市国土 局进行缠访、闹访并威胁、污蔑经办人员,直至 2013年1月24日,张××夫妇通过南都网登载新闻《杭 州市民给国土资源局送锦旗:史上乌龙奖》不实信息。

  该报道被众多网站转载,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

  《意见》明确,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 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 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转 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信访群众直接到政法机关反映 诉求,可以少走弯路,便于政法机关及时处理。其次, 要向有管辖权的政法单位反映问题,而不是多头访、越 级访。属于哪一级管的,到哪一级申诉;属于哪一个部 门办的,到哪一个部门申诉。不按法律规定,到政法各 单位多头上访、越级进京上访等,都无助于问题的解 决。第三,要正确理解法律,不缠访闹访。对群众到相 应政法单位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案机关不是一 律启动法律程序。要经过审查、甄别,符合法律规定

  

篇五:涉诉信访改革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 3 月 19 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 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 形成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 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维护 涉法涉诉信访秩序、 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 领导等 5 个部分。

  《意见》指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 众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执政地位巩固 和国家长治久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 访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又 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行动;既是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意见》强调,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 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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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 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 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 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 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 威的统一。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 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 由政法 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 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 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 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 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 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 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 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 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 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 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 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 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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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 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强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央政法机关 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 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 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 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 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 动复查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 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意见》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党委 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

  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

  对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 当事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 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 解决实际困难。

  《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各级政法机关要严 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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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要依法加大内部 监督力度,促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对于执法 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完 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执法过错发 现、调查、问责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 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要把加强执法公开、扩 大群众参与、 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 容,以公开确保公正、促进息诉。

  《意见》强调,畅通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转变观念,把做 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倾听群众意见、改进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

  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 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

  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 自由的行为。坚持政法机关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

  采取热线电话、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开通绿色通道等措施,健全来 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 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要依法规范群众信访行为,引导上 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

  《意见》强调,完善领导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进一步明 确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的职能定位,重点抓好政策指导、 执法监督、宏观协调等工作。各级政法机关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 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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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工作责任,增强政法干警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感, 进一步转变执法作风,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 洁执法。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改变简单以信访数量为 主要指标的考评办法, 坚决纠正重程序轻解决、 重稳控轻化解的倾向, 引导政法干警在日常执法办案中自觉预防、 主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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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涉诉信访改革

  2014 版《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全文

  2014 版《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 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 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决涉法涉 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 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维 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 组织领导等 5 个部分。

  《意见》指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 众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执政地位巩 固和国家长治久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 诉信访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 求,又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行动;

  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 体现。

  《意见》强调,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 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 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 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 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

  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 司法权威的统一。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 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 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

   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 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 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 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 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 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 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 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 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 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 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 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 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 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党委 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

  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

  对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 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对于给 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 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各级政法机关要严 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 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要依法加大 内部监督力度,促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对 于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 治;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 执法过错发现、调查、问责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

   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要把加 强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 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以公开确保公正、促进息诉。

  《意见》强调,畅通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转变观念,把做 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倾听群众意见、改进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

  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 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 人身自由的行为。坚持政法机关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和阅批群众来信 制度。采取热线电话、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开通绿色通道等措施, 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 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要依法规范群众信访行 为,引导上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

  《意见》强调,完善领导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进一步明 确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的职能定位,重点抓好政策指导、 执法监督、宏观协调等工作。各级政法机关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 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增强政法干警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 任感,进一步转变执法作风,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做到严格规范公 正文明廉洁执法。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改变简单以 信访数量为主要指标的考评办法,坚决纠正重程序轻解决、重稳控 轻化解的倾向,引导政法干警在日常执法办案中自觉预防、主动化 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篇七:涉诉信访改革

  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化解思路

  (作者:垫江县信访办副主任 田洪武)

  涉法涉诉上访是指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或应当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的 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在申诉和控告未 能如愿的情况下,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上访活动。近年来,针对 司法机关涉法上访频繁发生,“群体访”、“越级访”、“缠访”等屡见不鲜,大有愈演愈烈之 势,不仅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影响到和谐垫江的构 建。

  为切实有效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去年 3 月至 7 月期间,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机关部署 开展了深入排查化解涉法涉诉重信重访工作。同年 7 月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全国维护稳定 领导小组在全国开展区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诣在解决突出信访问题。为此,我市也随即开展 了领导干部大接访、大下访活动,并组成四十个督导组,对全市四十个区县的活动开展及突 出的信访问题,包括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进行督查。我县在这两项专项活动中共有涉法涉诉 的信访问题 51 件。笔者有幸作为这两项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加上曾有二十年作法官的历史, 结合实践形成该调研文章。

  我县所涉及的 51 件案件中,通过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现就案件基本情况作简要的概 括分析。

  从上访者身份来看:农民 39 人,职工 3 人,干部 1 人,无业人员 7 人。通过身份分 析,可以看出,这些上访老户绝大多数处于社会底层,农民、无业、下岗或退休人员居多, 没有用人单位的约束和时间约束,为他们长期上访提供了方便。且这些人文化程度偏低,观 念陈旧,不能适应社会转型期的变化,也不能正确理解司法机关的裁判,容易对司法行为产 生抵触情绪。其中,农民又是上访的主要群体,占上访人数的 75%左右。农村是一个经济 不发达,法治意识不强、传统观念影响根深蒂固的社会。据有关资料分析,占全国人口 60% 以上的农村群众司法理念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改革中形成的司法理念缺乏必要的了解, 对司法公正的认识程度与司法机关的理解存在较大差距,正是这种差距为上访申诉等影响稳 定事件的发生埋下隐患。尤其以习惯、惯例为主要内容的民间习惯法,要比制定法更具有影 响力。当裁判结果符合当地群众认可的社会习惯或者与这种社会习惯所张扬的价值一致时, 裁判结果就会自觉得到执行,反之,就会遭到来自习惯法的强大阻力,甚至激化矛盾,引发 群众的申诉上访,甚至是重信重访。

  从上访时间跨度上来看:10 年以上的 6 件,5—10 年的 12 件,5 年以下的 33 件,占 65%左右, 10 年以上的仅占 10%左右。超过 10 年的案件中,有相当部分上访老户,上访 之初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结果访来访去没有实现本人的所谓“诉求”,后来感觉自己上访 的事,左邻右舍都知道,亲戚同事都了解,如果没讨个说法就罢休,好像无法向别人交待。

  在此心理支配下,越访越下不了台,越下不来台越访。还有个别老户视上访为乐趣,甚至把 上访作为谋生职业,长年在北京为其他上访人提供有偿服务,以维持生计。如上访老户郭素 珍、张泽英等,因为房屋确权和房屋继承的案件经法院审判后,郭素珍、张泽英对原审判决 不服,郭素珍自 80 年代末起多次赴省进京上访,该案先后被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四川 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请求。

  从到市进京次数上看:一次的 33 件,两次的 12 件,三次以上的 6 件。现在上访者大 多迷信最高国家机关,将希望寄托在国家最高公、检、法机关或其他机关身上,频繁进京的 情况不断出现,有的甚至在 10 次以上。我国曾历经长期的封建统治,造就了人治大于法治, 官大于法,司法行政合一的司法特色。历史上,拦轿告状、赴京喊冤的故事不胜枚举,仰仗

   “青天老爷”为民作主,是被儒家文化浸透的深植于国民骨子里的传统,这种文化传承至今, 便是上访喊冤。在老百姓心目中,官就是法,法就是官,认为“谁的官大就找谁”。一旦有 冤,只有找更大的官才有希望申诉,解决问题。现实中,媒体也时有报道,某个案件在某个 领导的关注下得以较好的解决。这种媒体报道的直接结果,就是更进一步加剧了百姓对所谓 “青天”的依赖心理。个别媒体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对新闻报道不负责任、仅凭当事人一 面之词,不加以核实即对案件评头论足,甚至恶意炒作,使本来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助推了 上访人的上访心理。另一方面,越级访也暴露出司法机关公信力和法律权威不足,对下级司 法机关不信任,希望上级司法机关解决问题的思想在申诉人群体中普遍存在,一些群众对司 法机关工作产生怀疑,甚至还没有走完法律程序,只要败诉就上访。地方司法机关在处理申 诉案件时存在失职或疏忽、工作不细等,也促使申诉人进京上访。

  从案件管辖来看:涉及公安机关的 6 件,涉及人民法院的 37 件,涉及其他部门的 8 件。

  从上访请求来看: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 16 件,不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 2 件,要 求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 13 件,其他请求的 6 件。

  管辖分类和上访请求告诉我们,涉及人民法院的上访率高居不下,以催促执行、催促审 理以及反映裁判不公的居多,其中对民事判决不服的又占其中的大部分,一方面,人民法院 办理案件中以民事和执行案件最多,另一方面也因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息息相关,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因此这两类案件信访量最大, 审理中稍有不慎,就会引起当事人上访。此外,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相邻关系纠纷等问题 与人们的身体健康、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是当前的敏感问题,有些敏感问题缺乏相应的法 律法规,法院处理有一定难度,一旦当事人对法院处理不满,往往引起上访。

  从信访案件的成因和处理结果来看:有 3 件案件在实体或程序处理上存在错误或瑕疵, 是通过纠正执法过错来处理的;有 34 件案件的处理结果体现了公正司法,秉公办案,对此 类案件上访主要是通过困难救助和教育稳控来达到息诉罢访、案结事了。

  由此可以看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司法机关的队伍素质、办案 水平与群众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具体表现在,少数案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程序违法、处理不公等问题,造成当事人上访。有些案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为民意识、 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作风欠妥,造成当事人上访;个别办案人员审理案件时不注意执法形象, 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缺乏耐心和热情,形成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而到处上访;还有些案 件重实体,轻程序,拖沓审理,执行难,使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上访。这些情 况,都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汲取教训。

  对其他大多数实体处理公正,程序运作规范,当事人仍上访的案件,应当加以客观分析。

  这既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一些问题发展和积累的必然结果。当前, 我国正处于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时期,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分化、调整。由 于政策和法律与经济发展不配套,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类纠纷进入易发多发阶段,突出表 现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城市拆迁纠纷、移民安置补偿纠纷等等。特别是产业结构调整,企 业改制、破产等一系列举措,使大量人员失业、下岗,涉及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这些矛 盾属于发展中的问题,只能通过发展的方式解决。尽管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公民的法律意 识有所进步,但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当事人普遍缺乏证据意识、诉讼风险意识,更 缺乏对诉讼制度、诉讼程序的理解。有的当事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 打官司时自认为有理,既缺少法律知识,又不请律师,也不咨询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凭良 心、凭个人感觉进行诉讼。一旦案件因证据不足败诉,不是从法律规定、事实证据等方面找 原因,而是主观臆断办案人员偏袒对方、办案不公、徇私枉法,进而不停的申诉,到处上访。

  也有些当事人缺乏诉讼风险意识,无法接受败诉的后果,一旦诉讼主张因自身过错而得不到 完全支持,或者诉讼请求与经审理查明的法律事实有较大出入而败诉时,就又哭又闹。还有

   些当事人误认为司法机关是万能的,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理应无条件得到保护,因而不顾案 件的实际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或司法机关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对司法行为寄予过高期 望,一旦得不到满足就缠诉缠访。更有些投机型的上访人,明知自己上访无理,但存有只要 把事情闹大就有利可图的错误思想。他们通过选择在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期间上访,通过串 联,组织集体上访,通过肆无忌惮闹访,以要挟司法机关满足其不合理、不切实际的要求。

  对此类案件主要通过教育稳控、困难救助促其息诉罢访。

  二、妥善化解涉法上访案件的做法 通过几个月的活动的开展,在具体工作过程中,我县县委、政府按照“人要回去,事要 解决,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总体要求,精心安排,狠抓落实,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对 推动“平安重庆”工作的开展,促进涉法上访问题的解决,具有普遍性和借鉴意义。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到中央和重庆市部署开展解决 涉法上访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解决涉法上 访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纳入政法队伍建设考核范 围,强化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了权责明晰、查纠到位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2、领导重视,全面部署。工作中,县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亲历亲为,亲自听案件,亲自 解决案件,亲自与上访人面谈,并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县委委常委、县委副书记侯 宗权同志、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杜海波同志亲自主持开会研究案件,确定包案领导把案件 的处理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3、明确目标,责任到位。县委政府对县委政府交办解决的涉法上访案件普遍进行了分 析和梳理,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诉求和解决意见、措施,逐人建立了台帐,制定了具体的工 作方案,对每起案件都明确了包案部门、包案领导、包案人。并按“五个一”的措施落实领 导包案责任制,落实解决措施,落实稳控责任。

  4、多管齐下,攻坚克难。为解决好县委政府交办的涉法上访案件,各乡镇、各部门结 合本地实际,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效果明显,并探索了一些经验。第一,我县各 包案单位普遍落实了经费。如鹤游镇、法院分别各拿出 3000 元、4000 元专项资金解决涉法 上访的陈大贤案件。第二,我县绝大部分乡镇聘用信访信息员。通过他们来做信访人员的工 作,及时了解信访人员动态,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5、协调配合,全力以赴。我县公、检、法、司在县委政府及政法委的领导下,团结一 致,相互配合,工作分工不分家,充分发挥政法各部门的优势,全力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上 级领导机关及主管部门在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环节上,认真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有效解决 问题。如市高院的领导亲自到垫江协调胡中学强拆案件等。

  6、强化督导,注重实效。县督导组认真负责,不辱使命,认真听取每一起涉法上访案 情,帮助分析案情,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同时,对已经息诉罢访的进行回访,防止反弹,以 确保工作效果。

  三、化解涉法上访案件的几点思考 当前涉法上访问题出现了新特点,分析研究其形成规律,探索化解涉法上访问题的办法, 对维护我县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涉法上访的特点。从我县涉法上访案件的情况分析看,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的特点。一是种类较为集中。涉法上访问题涉及行政执法部门的较少,主要反映的是司法机 关执法问题,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等等。

  二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信访群众多是一些弱势群体,主要是在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 下上访的,反映的问题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真正无理缠诉的只是少数。三是上访行为交织 着一定的违法性。虽然涉法上访问题大多具有合理因素,但是当问题一时没有解决或案件一 时没有侦破或赔偿没有及时到位时,有些上访行为则出现了明显对抗性色彩,上访行为本身

   已远远超出上访涉及问题的范畴。四是形式上呈现“三多”性。“三多”即越级上访多、同 一问题的上访次数多、上访的部门多。五是问题处置上具有复杂性。很多上访人是多年来四 处申诉的,上访次数多达到十几次甚至几十次,而且是同一信访问题重复多次、多部门频繁 上访,在基层没有处理好甚至激化矛盾,致使问题越积越深,处置难度越来越大。

  (二)当前涉法上访问题产生的原因。涉法上访的产生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 因素矛盾冲突的综合反应,是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我县涉法上访案件 分析,产生涉法上访案件的主要原因有至少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经济社会发展到特定时期必然带来更多的涉法上访问题。党的十七大确定了实现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 2020 年比 2000 年翻两翻,人均 GDP 从 1000 美元增长到 4000 美元的 战略目标。这一时期既是经济腾飞的重要战略机遇发展期,也是社会结构变动最剧烈、各种 矛盾最突出的时期。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利益关系和分配形式日趋多样化,社 会生活中矛盾和冲突以及各种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应运而生。同时,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 快,政法机关在解决矛盾中的地位作用日益突出。这是导致涉法上访问题增多的社会客观因 素之一。

  第二、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普遍增强。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普法活动的 深入开展,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 提高。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或正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时,一方面会通过正常的诉讼途径 来表达诉求,另一方面也必然会习惯性的寄希望于通过行政手段解决问题,很多人认为信访 是最便捷、最有效的途径。这也是导致涉法上访问题增多的内在客观因素。

  第三、预测应对及排查化解的工作体制不完善。当前涉法上访问题的大量出现,绝大多 数是由于信访案件预测应对和处置机制不顺畅、信访机构履行职能不到位引起的。目前,我 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及政法机关都设有专门从事信访工作的机构,不见对信访工 作不重视,但这种信访机构的设置不尽科学,它在解决一些问题的同时,也诱发着更多信访 行为的发生。加之,现行信访体制和机制决定了信访部门仅具有接访权但没有处访权,难以 及时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从而导致当事人不断地进行信访。这是导致涉法上访的体制原因。

  第四、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及其纠纷出现新特点、新变化,调处工作乏力。当前矛 盾产生以致激化的原因复杂多样,但或多或少与某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失察、失误有着直 接、间接的关系。矛盾的对立面,由以往大多是人民内部各阶层或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正 在向某些社会群体直接与党委和政府之间的矛盾演变。矛盾的表现程度趋于激化,对抗性增 强。面对这些矛盾的新特点,有些地方在调解工作中没能贯穿“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主 观上不作为、消极作为的表现逐渐暴露,加之调解机制的不适应性等,无疑增加了调处工作 的难度,影响了调处工作的成效,导致了涉法上访案件的增多。

  第五、执法方面的原因。近年来,诱发、滋生犯罪的消极因素大量存在,各类刑事犯罪 活动,特别是杀人、伤害、绑架、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及盗窃、抢劫、抢夺等侵财性犯罪居 高不下,有组织犯罪、涉黑涉恶犯罪和职业化犯罪进一步蔓延,经济犯罪、新型犯罪不断出 现,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政法机关有的因内部办案程序、方式、手段的设置等不科学, 加之人员力量、经费不足,一些案件往往因缺乏证据或主要犯罪嫌疑人逃窜而无法侦破,受 害人一方精神侵害或财产的损失无法及时得到弥补,受害人在急切求得解决的心理支配下容 易引发涉法上访问题。主观方面,政法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工作拖沓,执法不规范、违反程 序,个别干警办案不讲方法,不考虑办案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果,甚至知法犯法,引起群众 对政法机关的不满,最终导致当事人上访。

  第六、上访人自身的原因。有的虚荣心强,多年上访没有讨回说法,怕周围邻居朋友笑 话,助长了不达目的不罢休的信念。有的没有固定的职业,在社会上没有地位,通过上访获

   取政治资本和经济利益。有的思想明显偏执,认为自己提出的要求都是合理的,政府应该给 予满足。还有的无视法律,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由被同情者走向了法律保护的对立面等等。

  第七、徇私枉法、利益驱动问题。有的干警在办案中,存在执法不公、办关系案、人情 案,甚至徇私枉法问题,导致冤假错案。尽管为数不多,但影响和后果严重。还有的地方或 部门为了小团体的利益,不依法办案,甚至按照领导的意图办案,极大地伤害了群众的感情。

  第八、有些地方领导重视不够,抓落实不够。个别地方的领导对化解涉法上访问题认识 不高、重视不够,特别对人案分离案件,推诿、扯皮。对上访人提出诉求尤其是补偿过高的, 怕引起连锁反应,从而解决的决心和力度不大。

  (三)解决目前涉法上访案件的建议。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不仅法律政策性强、涉及面 广、难度较大,而且是一项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标本兼治的 方法,从源头和根本做起,建立预防、处理的长效机制。

  第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思想,把预防和化解涉法上访工作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整体来考虑。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 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理念,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的原则和实现 的目标。我们化解涉法上访工作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 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

  第二、必须切实强化领导。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关键在领导,关键在“一把手”。各级各 部门要切实把化解涉法上访工作作为新形势下一项极为重要、极为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 “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全面掌握本辖区、本部门的涉法上访情况,研究解决涉法上访中的 重大疑难问题。如涉及人案分离的案件、瑕疵案及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案件等,特别需要主 要领导亲自过问,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第三、必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良好的执法环境是保证公正执法的前提。各级党委政 府要在人、财、物等方面对政法部门给予大力支持,保障办案力量和办案经费。在加强对公、 检、法各部门执法监督的前提下,切实防范干涉其具体案件的现象发生,确保严格执法、公 正执法。各级都要建立补偿、补助、补救之类的救济基金,确保涉法上访问题的有效解决。

  事实证明,这是关键之关键。

  第四、必须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执法机制。要进一步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 有法可依;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有法必依;要建立健全执法考评机制,确保执法 必严;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违法必纠。此外,还必须建立健全信访方面的制度。

  如: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信访信息预测预警体系;完善法律援助介 入信访制度;上级指导协调机制;完善接访制度;坚持“一把手”接访制度;点名约访、巡 回下访、反馈回访、涉法信访代理人制度;无理缠访案件处理机制等等。

  第五、必须切实提高执法主体素质。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从思想上解决“为 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切实转变执法作风,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做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情操,做 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以 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当前要通过全国政法部门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牢固 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下大力气切实把执法队伍进一步建设好,使之与当前形势任务的需求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 期待需求相适应。

  第六、必须不断探索和创新科学得当的工作方法。化解涉法上访工作,是一门综合性极 强的行为科学。包括法律学、心理学、教育学、语言学、行为学等多方面的知识,来不得半 点浮躁浅薄。必须在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政策的基础上,学会做人的工作,学会换位思考,学 会说老百姓话,特别是要善于把法律政策变为上访人能听懂能理解能接受的语言来传达给上

   访人,使之心悦诚服,减少对立情绪。要因案施策,因人用语。这是软功夫,也是基本功。

  随着工作实践的积累,必然会有更多更新更有效的经验办法出现,应当及时加以总结推广。

  要设立专门培训基地,设置专业,加强对接访人员的专门培训。

  此外,对瑕疵案件的确认和处理上,要尊重客观事实,慎重稳妥;要严格区分,罚责相 当;要汲取教训,防范未然;要综合考虑,注重效果。

  

篇八:涉诉信访改革

  涉诉信访 2021 版《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 访问题的意见》全文

  20__版《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 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 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 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 访问题的组织领导等 5 个部分。

  《意见》指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 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执政 地位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 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 会精神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的实际行动;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维护人民群众 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意见》强调,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 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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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 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 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 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 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 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 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 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 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 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

  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 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 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 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 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 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 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 人。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 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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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 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 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 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强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央政法 机关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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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涉诉信访改革

  2018版《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的意见》全文

  2018版《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等5个部分。

  《意见》指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执政地位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行动;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意见》强调,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

   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

   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强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央政法机关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意见》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对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

   际困难。

  《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要依法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促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对于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执法过错发现、调查、问责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要把加强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以公开确保公正、促进息诉。

  《意见》强调,畅通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转变观念,把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倾听群众意见、改进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坚持政法机关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采取热线电话、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开通绿色通道等措施,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要依法规范群众信访行为,引导上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严肃处理违法上访

   行为。

  《意见》强调,完善领导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进一步明确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的职能定位,重点抓好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宏观协调等工作。各级政法机关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增强政法干警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感,进一步转变执法作风,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改变简单以信访数量为主要指标的考评办法,坚决纠正重程序轻解决、重稳控轻化解的倾向,引导政法干警在日常执法办案中自觉预防、主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篇十:涉诉信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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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三项”机制

  依法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试谈涉法涉诉信访件的类型、成因及对策

  临安市信访局 高学军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 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并通过信访渠道汇集,特别是涉法涉 诉信访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和焦点。据临安市信访局的初步统 计,近三年来到信访部门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件在信访总量中所占的比例逐年 增加,2007 年占 16.2%,2008 年占 16.3%,2009 年占 17.1%。针对这一实际, 临安市信访局大胆探索新形势下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工作新机制, 坚持法律 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维护群众合理诉求, 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走上规 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基本类型

  根据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的规定,涉法涉诉信访案 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 案件。结合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本地信访工作实际,就目前到信 访部门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简单分类。

  1、按受理渠道分,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已经提出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主要包 括对刑事、民事、行政裁决不服,对执行不满等而上访的,以一般民事纠纷和 执行问题的信访案件居多,有部分已经提出诉讼、仲裁(包括劳动仲裁、山林 承包纠纷仲裁等)及行政复议的,担心结论可能对自己不利而到信访部门上访 反映,借此对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信访人的个人目的,也有的是对已经出 具的裁决不服而到信访部门上访反映,以寻求解决或希望能得到司法救助等。

  二是应当由公安、检察等机关调查处理的及应当进入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 的信访事项。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受理的信访主要有检举类、告警类、申诉 类、求决类等。检举类信访为要求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以反映“黄、 赌、毒”及涉黑犯罪等治安、刑事问题为多,举报村级财务、民间借贷(特别是 涉嫌非法集资及诈骗)的信访问题近年也有上升趋势;

  告警类主要是反映民警办案不公、态度差、生活作风等问题;

  申诉类主要是对伤势鉴定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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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决类主要是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由于调解不成或肇事者 无力赔偿,通过诉讼需要复杂程序、较长时间且有一定风险,因此通过信访要 求解决,还有户籍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检察机关受理的信访案件,主要有控 告申诉类、举报类和刑事赔偿类。控告申诉类是对法院民事行政诉讼裁决和公 安机关处罚、处理决定不服,要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监督的申诉;

  举报类以揭发举报村干部经济问题、村级财务问题和选举不公等问题居 多,也包括检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等。

  三是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民事纠纷、行政诉讼案件或自诉的刑事案件。普 通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债权债务纠纷、医患纠纷、邻里纠纷及一般治安事件中的 赔偿问题等;

  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指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行政行为不服而需要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

  自诉的刑事案件主要指诽谤、侮辱、轻伤自诉案件(已经造成轻伤以上伤 害但未产生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等刑事案件。

  四是应当通过仲裁的纠纷。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 等,一般此类争议或纠纷都有相应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2、按内容分,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是执行问题。此类信访问题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量的 27%,主要指案件 虽然已经作出判决,但就赔偿款、债权等一直未执行或未执行到位。产生原因 也是多方面的,既有被执行人的原因,如被执行人确实无条件履行,被执行人 死拖硬抗、暴力抗法,被执行人逃逸或提前转移财产等;

  也有执行法官的原因,如执法力度不大,未能主动查获隐匿财产等;

  也有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如碍于情面,不主动获取、报告被执行人财产情 况等。

  二是人身损害或工伤赔偿问题。此类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 23%左右,主 要包括工伤赔偿、雇佣劳务关系中的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打架 等其他刑事案件中的人身损害、食物中毒造成的人身损害及医疗事故中造成的 人身损害等。

  三是各类纠纷和争议。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 20%左右,主要包括劳动 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纠纷、加班费和养老保险纠纷等;

  承包纠纷,如权属确认纠纷、山林或土地承包纠纷、山界地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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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里纠纷,如采光权通风权纠纷、道路纠纷等;

  家庭纠纷,如婚姻感情纠纷、赡养和抚养纠纷;

  村民自治产生的纠纷,如村民待遇问题、土地征用款分配问题等。

  四是不服判决的。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 12%左右,包括不服本级法院 判决又未及时上诉的,导致延误了上诉时效的案件,有的甚至是过了相当一段 时间后才提出不服而向信访部门反映的;

  向上级法院上诉后,不服终审判决而上访的;

  已经通过再审程序而终结的案件,不服后再来上访的。

  五是刑事案件。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 10%左右,主要有交通肇事案 件,受害方不愿意起诉而通过信访要求赔偿的;

  非法集资或诈骗案件;

  故意伤害或杀人,受害方要求赔偿的案件;

  滥伐森林等。

  六是其他。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 8%左右,包括法院立案受理问题,如 法院该立而未立的案件、法院依法不予立案而信访人坚持要求立案的案件等;

  对行政行为不服的问题,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

  揭发举报贪污、受贿,应该由纪检监察、检察院(反贪局)等受理的问题 等。

  二、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的产生,成因复杂,既有信访人自身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 问题,更有其他深层次因素。

  1、唯官唯上,信“访”不信法

  这是信访人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主观原因。主 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访人法律意识增强,但法律知识不足。有些信访人受“官就是法”、 “法就是官”等封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人制”思想的影响,存在信上不信下, 信官不信法的观念,认为政府是全能的,可以包办一切,导致在信访活动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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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青天情结”和“唯官唯上”的心理,经常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 不解决”和“要想有出路,必须上马路”的不良信访现象,想通过找上级领导,让 其向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干预来实现自己的愿望。

  二是信访人不能正确认识法与情理之间的冲突。有些案件从情理上来看存 在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法的角度来审视,往往缺乏相关证据,或没有相应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依据,得不到支持。还有一些案件,因查明的事实与案发当 时的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和司 法机关只能依照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做出裁判。一方当事人因得不到期待的结 果,又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裁判结果而导致上访不止。

  三是信访人存在以自我为中心的扭曲心态。他们认为自己的要求都是合情 合理的,自己所做的事情都是对的,经常无端猜疑案件承办人与另一方当事人 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就不断上访。对处理结果不服,也不走正 常的法律程序,却到处上访。他们认为,上、下级机关的执法人员“官官相 护”,走法律程序也不会有好结果,不如通过上访引起领导重视,给予关注。还 有相当一部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已经通过行政复议、民事或行政诉讼等手段, 走完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等,穷尽了法律手段和程序,但当事人仍对相关 处理意见不满意或不服法院判决、不认罪服法,抱着个人的目的,长期向各级 政府上访。

  四是信访动机不纯。有相当一部分信访人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由,不尊重客 观事实,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任意妄为,为了个人利益,故意 提出一些过高、不合理甚至无理要求,对处理结果一旦未满足就越级上访,长 期缠访、闹访。

  五是信访成本低,解决问题快。信访人由于经济能力有限,尤其是广大农 村,群众生活水平低,经济条件差,对一些涉法案件,通过司法途径,难以支 付诉讼费和昂贵的律师费。况且司法途径,程序性强、时间长。而在处理某些 具体问题上,有时信访途径又比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快、成本低,使得部分当事 人误认为找“大盖帽”,不如找“乌纱帽”,频频上访,甚至组织集体访、越级 访,试图迫使党委、政府介入涉法案件。

  2、执法不公,监督制约不力

  这是司法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客观原因。

  一是执法不公。个别执法办案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在个 案处理中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案件久拖不决、久侦未破,错案长期得 不到纠正以及执行难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使得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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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办案有误。个别执法办案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原始证据采集 不及时或不全,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明,审理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 当,处理判决有误,执行不及时,造成执法过错或过失以及案件有瑕疵等。

  三是有错不纠。个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明知案件处理不当、有误,却不 采取正确有效的补救措施进行纠正,严格依法办案,而是蒙骗搪塞群众。更有 甚者,个别执法办案机关为了树立执法权威,以法压人,以权压人,干脆一错 再错,一错到底,对涉法涉诉信访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四是监督不力。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一些监察、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公 正性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外部监督过于宽泛,对司法程序监督往往留停于宏观层面上的指导,新闻 监督又缺乏法律规范,等等。内外监督不力,影响到司法公正的程序,事实认 定不清、责任划分不明、案审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处理裁判有误等执 法不严、不公的问题时有发生,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到影响,信访人心理失 衡,自然会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3、职能交错,管理机制滞后

  这是政府管理层面的原因,目前我国部门繁多、机构庞杂、职能交叉重 叠,管理机制相对滞后,这也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

  一是因横向不协调,造成一信多投、多访现象普遍存在。以群众对民事案 件裁决不服为例,由于长期受部门工作的影响,政法系统并没有将信访工作纳 入法制化管理,存在信访、司法“两张皮”的现象,案件承办人认为案审结束便 履职到位,如果当事人不服应该通过法定途径由上级业务部门处理;

  而作为隶属于行政机关的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并没有处理的 权限和职能,政法部门不愿管,信访部门管不了,必然造成上访升级,民怨加 深。

  二是因纵向不沟通,导致缠访、越级上访不断。在具体涉法涉诉信访案的 办理中,尤其在伤情鉴定和案件定性等问题上,部分责任单位与上级业务部门 之间缺乏沟通,信访人多头信访,接待受理部门答复口径不一,存在多头批示 现象,给信访人过多希望,而给问题的解决带来更大难度,导致上访不止。

  三是信访部门受理权限不明。国务院《信访条例》已经明确规定,隶属于 各级政府的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予受理,但各级信访部门还存在受 理、交办原本就不应该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致使下级信访部门无法着手 处理而使信访件久拖不决,从而使信访人上访不断。

  四是对无理缠访、闹访者处置不力。上访者摸着了政府害怕上访的心理, 助长了他们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念头。一方面,各级公安机关抱着“慎用警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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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态,实质是不用警力,对那些围堵政府机关、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穿状衣告 地状、以服毒自焚等威胁政府、将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滞留接 待场所等行为不及时进行依法打击或处置,助长了无理上访的不良风气;

  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一味地讲求“和谐”,做出无原则地让步,抱着“化 钱买平安”的心态处理问题,往往让无理上访、缠访、闹访者得益,反而越化钱 越不平安,导致在社会上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 圈,使当事人寄于上访的希望远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方式。

  三、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对策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说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 法令结合起来,两者不可偏废。如果说信访制度是“善政”,那信访必须与司法 相结合,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临安市信访局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政 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的规定,针对目前到信访部门反映的涉法 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推行了“三项”工作机制,有效地促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依法解决。

  1、落实分流受理机制,规范信访程序

  临安市信访局根据市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每年从各部 门抽调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工作,其中法院、公安为必抽单位,人员一般都安排 具有信访工作经验的中层干部,每半年或一年轮换一次。根据这一实际情况, 临安市信访局推出了“分流受理”机制,在人民来访接待中心专设“涉法涉诉”信 访受理窗口,由法院、公安的抽调人员具体负责,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分 流受理。

  一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程序终结的案件。该类信访问题主要包括已经提 起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的案件,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已经作出裁决,进入执行程序的;

  对裁决不服,有的已经上诉,有的甚至通过二审、重审、再审等程序,仍 不服处理的案件。此类信访事项直接由“涉法涉诉信访受理窗口”直接接待,并 直接向法院反馈,信访局不予受理,也不登记,只在来访事项中备案待查。对 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信访部门可向法院建议,由法院向政法委提出 申请,请政法委牵头协调或召开听证。如於潜镇自由村詹某及其亲属多次越级 上访,反映临安森林警察大队於潜中队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其刑拘,并扣押 15 万元赃款,现已经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因詹某患精神病而中止审理, 其多次提出要求撤案并返还预交款。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接待后向其出具了不予 受理告知单,同时,由法院抽调人员及时向法院联系,将所有材料转交政法 委,并建议政法委牵头,召集公安局、检察院及法院对该案件进行研究,依法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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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已经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或杀人 案、非法集资或诈骗案件、滥伐森林案、交通肇事案以及揭发举报贪污受贿、 挪用公款等案件,该类案件因正处于调查取证阶段,尚未定性,依法应当由公 安或检察机关独立办案,行政部门不得干预,因此信访局也明确不予受理,而 是由“涉法涉诉信访受理窗口”接待后向相关部门反馈,同时告知信访人应该向 相应部门反映。如汪某以某节能灯厂将要在美国上市为由,从多处筹资 800 余 万元后逃逸,受害人到信访局上访反映,信访局明确告知必须向公安机关报 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法处理。

  三是应当通过行政复议的信访事项。对于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 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依法向当地政府或上级行政部门提出复议, 信访部门不予受理,一方面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法履行职责, 信访部门无权干涉,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果信访部门受 理协调,很容易延误时效,致使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后,增加问题处理难 度。

  四是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的信访事项。该类信访事项主要包括各类民事纠 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按法律规定应当 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但尚未进入程序的信访事项。信访局对该类信访事 项可以受理,并交办、转送到各乡镇街道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对不同类型的涉法涉诉问题分流受理,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

  2、落实分类协调机制,明确责任主体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分类受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实行分类 协调。

  一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或应当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包括 不服裁决需要上诉申诉的案件、执行不到位、工作人员执法不公等,此类信访 问题的责任主体应该为各级法院、公安局和检察院,同级人大常委会负有监督 职责,政法委承担牵头协调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职责,根据案 件需要可召集相关部门协调、组织听证等。如太湖源镇钟某,多年前因经济案 件不服法院判决,经二审、重审、再审等程序,后省高院认定该案件在执行方 面存在瑕疵,其以此为由上访不断,因要求过高而一直没有解决。目前,临安 市政法委召集相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召开听证。

  二是应当申请行政复议的信访事项。行政复议的责任主体一般是当地政府 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主要由法制办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如对临 安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临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 议,也可以向杭州市公安局提出。信访部门不予受理,也不应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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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一般应当通过诉讼和仲裁解决、但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信访事项。如 邻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林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工伤等,此类信访问题 信访局可以受理,并区分不同情况,通过调解妥善处理。

  一方面,“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作为信访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信访局 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共同接待,并组织联合调解。联合调解一般由信访局牵头组 织,请法院或律师、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矛盾纠纷进行会诊,并提出 相应对策,同时召集当事人双方,以自愿为基本原则,做好双方工作,妥善化 解纠纷,如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引导信访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安徽民 工赫某,在临安某装饰公司做油漆工,因工作不慎摔伤,经医院救治,但还存 在较严重的后遗症,其妻子到市政府上访,要求妥善处理。信访局邀请法律援 助中心律师前来共同接待,并告诉信访人基本的解决途径,在信访人同意协商 处理的基础上,由信访局出面,召集装饰公司负责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 达成协议,装饰公司在全额支付医疗等相关费用后,再一次性补偿 16.8 万元, 本应通过诉讼解决的信访事项得以妥善化解。

  另一方面,信访部门也可以对此类信访问题以转送、交办等方式交由当地 政府协调处理,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召集当事人进 行调解,力争通过调解予以妥善处理。同时信访局在交办时明确告知各乡镇街 道,如果此类信访问题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告知信访人通过司法途 径解决,而不能要求信访人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查,因为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 定途径解决的信访问题,复查复核部门不予受理。

  3、落实归口终结机制,促进“案结事了”

  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终极目标是既要“案结”,又要“事了”,但在实际 工作中,此两者往往不能很好地统一起来,司法机关往往只注重“案结”,而忽 视与该案相关的纠结在一起的许多矛盾,致使部分案件虽然从程序上看已经终 结,但当事人却上访不断;

  行政机关(特别是信访部门)往往只注重“事了”,对任何事情都希望“一揽 子”解决,但当事人却往往把无理的和合理的、正常的和过高的要求混杂在一 起,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致使简单问题复杂化,使一些问题久拖不决,助长 了一些动机不纯的信访人通过越级访、非正常上访给政府施压的不正之风,影 响社会稳定。

  信访事项必须有一个终结程序,对于普通信访事项,我们行政机关可以通 过书面答复、复查、复核三级进行终结,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因本身不属于信 访部门受理的范围,因此无法通过“三级终结”来对此类信访问题进行终结。根 据涉法涉诉分类协调的原则,我们提出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三个终结办法。

  一是人民调解终结。一般民事纠纷、工伤赔偿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等,各 乡镇街道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向信访部门反映的此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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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问题,信访部门也可以通过转送、交办等形式交由当地政府通过人民调解委 员会进行调解,如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该信访事项终结,如不能达成协议的, 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市自来水公司在泥山湾路铺设自来水管道,整条道 路封闭施工,一贵州民工田某绕近道从该工地穿过,不小心摔倒在土坑中,第 三天才到医院检查了现锁骨骨折,其要求自来水公司赔偿。经锦城街道办事处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自来水公司从人道主义考虑,一 次性补偿 2700 元。该信访事项终结。

  二是综合调解终结。综合调解是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于一体 的调解机制,一般由信访局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并邀请律师参与共同对产生 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综合调解以人民调解为基本平台,各职能部 门参与的行政调解为主要手段,律师参与的司法调解为纠纷调处提供基本的法 律保障,通过多管齐下,有效地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如横路乡武村村民叶某 雇佣太阳镇沈某为其挖房屋后的排水沟,沈某在后山挖土作业时引发山体滑 坡,导致叶某房屋倒塌,叶妻被埋当场死亡,邻居申屠某家房屋严重受损,申 屠某就将沈某的挖土机强行扣留。对此,三方均来上访,沈某认为申屠某强行 扣留挖土机是违法行为,给他造成损失,要求马上归还挖土机,并进行赔偿;

  申屠某认为其房屋无辜受损,也要求赔偿;

  叶某反映房屋被毁、妻子遇难、财产被埋,现无处居住,要求解决。横路 乡通过调解,大部分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只有沈某与申屠某的赔偿因双方差距 较大,迟迟不能达成协议。信访局针对该问题的焦点,召集国土、安监、法律 援助中心律师等,到横路乡政府召开协调会,通过多方协调,沈某一次性赔偿 申屠某经济损失 11 万元,横路乡考虑到申屠某房屋需要重新选址建造,再补偿 6 万元,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该信访事项终结。

  三是司法程序终结。司法救济是公民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与调解不同, 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我们不支持任何矛盾纠纷都通过诉讼解决,调解是化解 矛盾纠纷的最佳选择,但调解的基础是双方自愿,如果双方始终不能调解的, 司法途径才是唯一的、也是最后的选择。任何矛盾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 就必须遵循司法规则、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般来说,信访渠道只能 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纠纷,而信访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 目前有很多信访案件,是由于诉讼没有令当事人满意,未达到预期的目的,再 反过来向信访部门反映,以求解决,这是一种秩序的颠倒。司法终结程序有明 确的法律规定,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能通过行政复议,也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类的纠纷,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 诉讼;

  诉讼后对判决或裁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申请重 审、再审等,也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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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前提是要进一步明确隶属于行政机关的信访 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职责分工,信访部门要依法明确受理与不受理的界限,不得 干涉司法独立、影响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要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一方面要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另一 方面要妥善处理各种疑难问题,化解各种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 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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