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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馆管理办法3篇

日期:2022-09-14 16:10:04 来源: 网友投稿

规划馆管理办法3篇规划馆管理办法 目 录 前 言: 项目概况第一章: 项目管理实施方案总则第二章: 项目管理部组织机构第三章: 项目部署及准备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馆管理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规划馆管理办法3篇

篇一:规划馆管理办法

 录

  前

 言:

 项目概况 第一章:

 项目管理实施方案总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部组织机构 第三章:

 项目部署及准备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五章:

 项目设计配合管理 第六章:

 项目监理管理

 附件一:

 《施工总平面图》

 附件二:

 《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

 附件三:

 设备采购及安装、 装饰工程内容及发包节点计划 附件四:

 二次设计内容及节点计划 附件五:

 项目进度网络计划 附件六:

 项目进度控制 附件七:

 项目质量控制 附件八:

 项目成本控制 附件九:

 项目合同管理 附件十:

 项目信息管理 附件十一: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附件十二:

 项目环境管理 附件十三:

 项目竣工交验管理

 前言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合川南城区, 紧邻合川区政府办公楼, 由文化艺术中心、 规划展览馆和市政广场组成, 总占地面积约 95 亩。

 文化艺术中心 建筑面积:

 53568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多层建筑, 耐火等级一级, 乙类抗震设防, 框架剪力墙结构, 地上六层, 地下一层(车库、 设备用房), 建筑使用年限为 50 年。

 项目总投资:

 约 14511 万元。

 规划展览馆 建筑面积:

 31037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多层建筑, 耐火等级一级, 乙类抗震设防, 框架剪力墙结构, 地上五层, 地下一层(车库、 设备用房), 建筑使用年限为 50 年。

 项目总投资:

 约 6284 万元。

 市政广场 广场面积:

 11100 平方米。

 绿化面积:

 9500 平方米。

 第一章

 项目管理实施方案总则 1、 编制说明 1. 1 根据项目的特点、 工程现场条件等, 按国家有关建筑法律、 法规及重庆市、重庆市合川区地方政府法规, 主要针对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编制。

 1. 2 针对工程概况、 项目组织机构、 项目准备和项目总体部署、 总进度控制计划及为保证目标实施而采取的合同、 经济、 技术、 组织措施, 安全生产的措施、 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重点阐述, 其它常规方法从略。

 2、 编制依据 2. 1 现行国家有关的建设法律法规、 规章、 施工规范、 规程、 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2. 2 重庆市合川区区委、 区府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文件。

 2. 3 项目相关勘察设计文件。

 2. 4 合川城投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制度。

 2. 5 项目场地及周边环境情况等本项目相关特征。

 3、

 编制原则 3.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建设法律、 法规、 现行的施工规范、 规程、强制性执行标准及工程验收标准。

 3. 2 本着“精心组织、 精心管理, 做好每个细节” 的原则, 尽量采用“科学合理、经济高效” 的组织管理原则均衡高效地实施“质量、 进度、 成本” 目标控制和“合同、 信息、 安全” 管理工作, 确保本项目保质、 按时完成开发目标。

 3. 3 采取有效措施, 认真组织协调好地勘、 设计、 监理以及各政府职能部门、 各施工单位、 专业公司之间的内外配合、 协调工作。

 4、 本项目所采用的设计规范、 规程、 标准 标 准 编 号 标

 准

 名

 称

 GB/T50105-2001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GB50068-200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09-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10-2002 砼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200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J17-88 钢结构设计规范 JGJ3-2002 高层建筑砼结构技术规范 GB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JGJ94-94 建筑桩基础技术规范 5、 本工程施工执行的国家标准一览表 标 准 编 号 标

 准

 名

 称 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202-2002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03G101 砼结构施工平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 西南 G701 框架结构轻质填充墙构造图集 西南 J 合订本 西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通用图集 JGJ126-2000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6、 建设方针及管理目标

 6. 1 工期目标 合川文化艺术中心工程计划于 2008 年 2 月 26 日开工, 2008 年 5 月 15 日基础工程完工, 2008 年 10 月 10 日完成主体结构, 2009 年 2 月 26 日交工验收。

 规划展览馆计划开工时间 2008 年 5 月, 计划 2009 年 2 月 26 日交工验收。

  6. 2 质量目标 满足国家验收标准及设计要求, 力争“三峡杯”,

 争创“巴渝杯”,

 各单位工程按国家的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6. 3 安全目标 6. 3. 1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预防为主, 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 法规, 控制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6. 3. 2 职业健康安全指标:

 a、 重大伤亡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 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发生率 0;

 b、 职业病发生率 0;

 c、 年负伤频率 10‰以内, 重伤频率 0. 41‰以内;

 d、 本工程争创市级文明施工工地。

 6. 4 环保目标、 指标计划 6. 4. 1 环境目标:

 预防为主, 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 控制废水、 废气、 废渣及噪声的排放。

 6. 4. 2 环境指标:

 a、 施工现场噪声白天控制在 70 分贝, 夜间控制在 55 分贝;

 b、 施工现场目测扬尘高度不超过 1 米, 材料运输无洒漏;

 c、 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率达 100%;

 d、 现场施工光污染投诉为 0;

 e、 生产、 生活污水违规排放 0;

 f、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率 0;

 g、 杜绝跑、 冒、 滴、 漏、 长明灯现象。

 7、 项目特点、 难点 7. 1 项目 前期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时间较短,

 项目 准备和相关手续不完善,

 项目施工阶段时间短, 工期紧迫。

 7. 2 本项目周边市政管网不配套, 施工期间道路、 临时用水、 电和排水等“三通一平” 工作量大, 实施困难。

 7. 3 本项目位于城区内, 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 在施工生产中必须注意控制扬尘、噪声、 废气废水等环境污染问题, 争创文明施工现场。

 7. 4 本项目结构较复杂(涉及大跨度梁、 预应力梁), 各专业工种多, 交叉施工频繁, 施工难度大。

 7. 5 本项目现场内地表土为回填土及耕植土, 土层密实度小, 含水率大, 易造成桩基基础开挖难度大。

 7. 6 本项目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期间正值雨季, 对工期影响较大。

  第二章 项目管理部组织机构 由合川城投集团公司全面负责项目目标的实现, 组建本项目的项目管理部,在合川区南城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深入地在本项目中开展质量、 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实现质量、 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正常运行。

 1、 项目管理部的组建 城投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城投集团公司下属城建公司总工程师为本项目管理部行政助理, 各部部长为本项目管理部成员具体负责各专

 业工作, 组织机构图如下:

 2、 主要人员岗位职责和管理权限 2. 1 合同预算部部长岗位职责 2. 1. 1 职责概述:

 把控部门工作质量, 准确并合理控制工程成本。

 2. 1. 2 主要工作内容:

 (1) 、 接受直接上级的领导, 对直接上级负责, 全面主持本部门的工作;

 (2) 、 负责制定本部门各岗位的职责;

 (3) 、 负责指导、 培训本部门下属员工, 监督、 检查本部门下属员工的各项工作;

 (4) 、 根据工程实施计划, 编制工程招标文书, 协助进行工程招标、 中标工作;

 (5) 、 配合公司领导选择施工单位, 参与工程施工合同谈判;

 项目管理部 合同预结算部开发部安装部 城投集团公司 城建公司 房建部综合部合同预结算工程师 土建工程师Ⅰ 土建工程师Ⅱ 给排水工程师 强弱电工程师 智能化工程师 园林工程师 信息管理员

 (6) 、 负责安排预(结)

 算及相关的工作, 审核施工图预(结)

 算, 解决审核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组织预(结)

 算审核汇报会;

 (7) 、 审核施工单位完成工作量的报表;

 (8) 、 负责控制工程成本、 审核工程签证单;

 (9) 、 负责工程项目前期成本的测算工作;

 (10) 、 负责工程承包合同的审核工作;

 (11) 、 全面掌握相关的国家政策、 法规;

 (12) 、 负责对内对外工作关系的协调;

 (13) 、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 2 合同预结算工程师岗位职责 2. 2. 1 职责概述:

 负责编制工程预、 结算、 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2. 2. 2 主要工作内容:

 (1)、 接受部长领导, 对部长负责;

 (2)、 全面掌握国家的政策、 法规及与本专业相关的文件;

 (3)、 根据施工图, 进行造价预算及招投标工作;

 (4)、 参与施工单位的选择及合同谈判工作, 协助办理招标手续;

 (5)、 结合设计变更, 现场收方签证等结算资料, 及时地办理竣工结算;

 (6)、 熟悉施工的工艺流程及做法, 分析工料用量, 以便更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

 (7)、 充分了解材料市场价格, 建立材料价格库, 形成完整的造价信息资料;

 (8)、 全面进行现场跟踪, 及时、 准确地进行现场收方工作, 完善收方签证资料;

 (9) 、 对已办理结算的工程进行经济分析;

 (10) 、 进行月进度款的审核, 有效控制工程款的支付;

 (11) 、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 3 房建部、 安装部部长岗位职责 2. 3. 1 职责概述:

 负责工程质量、 工程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确保按时、优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

 2. 3. 2 主要工作内容:

 (1) 接受直接上级的领导, 对直接上级负责, 全面主持本部门的工作;

 (2) 负责制定本部门各岗位的职责;

 (3) 负责指导、 培训本部门下属员工, 监督、 检查本部门下属员工的各项工作;

 (4) 根据公司年度目标计划, 组织编制本部门年度、 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 负责科学合理地控制工程投资成本;

 (6) 负责督促、 检查工程资料及有关文档的收发、 管理、 移交;

 (7) 负责对承包商的考察, 提供合格的投标施工队名单, 并组织招标工作, 草拟和审查承包合同;

 (8) 负责组织工程施工现场原有建(构)

 筑物的拆除及“三通一平” 工作。

 (9) 负责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审查开工申请报告;

 (10) 负责督促检查承包商搞好现场安全、 文明施工;

 (11) 负责重大工程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12) 负责签署工程费用支出凭证意见;

 (13) 负责审签预算外的工程变更、 材料代用工作;

 (14) 审核、 签认或复审施工中发生的预算外土建签证单, 并保证签证所产生的原因、 工程部位、 标高、 尺寸等的准确、 清晰、 真实;

 (15) 督促监理公司按合同条款认真履行监理工作, 审查监理月报;

 (16) 负责施工期间的总体协调;

 (17) 负责组织工程的预验收、 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工作;

 (18) 负责工程保修期的管理工作;

 (19)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 4 土建工程师岗位职责 2. 4. 1 职责概述:

 负责土建施工的管理、 协调, 对土建进度、 质量、 造价实施有效控制。

 2. 4. 2 主要工作内容:

 (1) 接受部长的领导, 对部长负责;

 (2) 负责土建施工的管理、 协调及工程进度、 质量的检查控制工作, 参与土建工程的预(结)

 算工作;

 (3) 做好工程现场的统筹安排, 抓好安全、 文明施工监管工作;

 (4) 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 熟悉设计意图、 施工图说, 及时提出合理建议, 组织、参与施工图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审查、 整理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纪要;

 (5) 组织参与对进场材料、 半成品的验收及抽检取样, 检查其质量保证书、 合格证、 检验试验报告, 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6) 承担具体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 并负责协调、 管理、 指导其他土建代表的工作, 及时发现施工中进度、 质量、 安全及技术等方面的问题, 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

 (7)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负责土建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质量控制要求的编制、 审核, 并组织实施;

 (8) 审核土建方面的核定单、 洽商单、 设计变更通知、 材料代用申请等, 负责与设计院联系、 洽商, 并落实处理;

 (9) 审核、 签认施工单位月进度计划、 材料供应计划; 审核、 签认施工单位月报表及实际完成工作量;

 (10) 参与对承包商的选择, 并对材料选用提出相关技术要求;

 (11) 组织参与土建工程收方计量工作;

 (12) 负责对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质量状况的检查、 核实; 组织对工程重要部位、分项等隐蔽检查验收和工程的中间验收工作;

 (13)

 参与人防、 环保、 工程档案、 规划、 面积测绘、 消防等的专项验收;

 (14) 组织参与土建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 鉴定, 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15) 参加工程初验、 竣工验收及物业移交, 并负责交房后质量缺陷的整改工作;

 (16) 做好土建工程档案资料的审查、 签证, 并负责竣工图的审核、 签认;

 (17) 督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条款认真履行职责, 审阅监理月报;

 (18)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 5 给排水、 强弱电、 智能化工程师岗位职责 2. 5. 1 职责概述:

 负责安装工程施工的管理、 协调, 对工程进度、 质量、 造价实施有效控制。

 2. 5. 2 主要工作内容:

  (1) 接受部长的领导, 对部长负责;

 (2) 负责安装工程施工的管理、 协调及工程进度、 质量的检查控制工作, 参与工程的预(结)

 算工作;

 (3) 做好工程现场的统筹安排, 抓好安全、 文明施工监管工作;

 (4) 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 熟悉设计意图、 施工图纸, 及时提出合理建议, 组织、参与施工图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审查、 整理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纪...

篇二:规划馆管理办法

县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县城规划区各项建设行为,保障《汉阴县城市总体规划》( —2020)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xxx 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汉阴县城市总体规划》( —2020 年)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规划区,是指县城建成区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根据《汉阴县城市总体规划》( —2020 年)布局,我县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是:

 东以高家岭垂钓中心一带为界,向南至阳安铁路,沿阳安铁路向西经火车站,从县委党校沿十天高速公路和规划的过境公路向西至仙鸡河一带;向北沿北城街至杨家坝,再沿观音河向北至观音峡电站,向东经气象局沿龙岗山脊,过麒麟沟直至高家岭垂钓中心一带止,总面积约为 18.48 平方公里。

 第三条

 县城规划发展方向原则:老城按照“人口疏散、交通疏导、功能完善”的原则实行改造。新区采取“提高城南、

 东西扩张,严控规划,提升品位”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老城改造用地逐步进行土地置换,将原有居住人口疏散至其他区域。老城区机关单位逐步南迁后,原址用地由政府统一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县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和办理规划审核报建手续。

 第五条

 凡在县城和集镇规划区进行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城市空间规划控制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六条

 老城区零散地块建设永久建筑物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 2-1 的规定。

 表 2-1

 建设地块最小面积指标及层数控制

 建筑层数控制 老城区(㎡)

 低层建筑

 地块面积≤50

 多层建筑 50<地块面积≤800 中高层建筑

 800<地块面积≤1000 高层建筑

 地块面积>1000

 备注:1.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2.新建区指新征地和旧城区连片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区域,旧区指旧城区其它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区域。

  第二节

 建设高度规划控制

 第七条

 建设高度分区控制原则:

 第Ⅰ区为 3 层以下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在 10 米以下,主要集中于工业组团、文物古迹、陕南民俗文化古街特控区域及龙岗公园特控区域。

 第Ⅱ区为 6 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在 20 米以下,主要集中于老城墙范围之内的建成区。(老城墙范围指:西城墙、南城墙、东城街北段街心线和北城街中段街心线所围合区域)

 第Ⅲ区单户村(居)民私人建房层数控制为多层以下,多户联建在满足国家建筑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建设中高层,主要区域为北城街东段街心线以南,东城街街心线以东,环城路以北至东大桥所围合区域。

  第Ⅳ区为 20 层以下的建筑区域,楼房屋顶海拔高程不超过 420 米线(东龙路高程),建筑高度为 60 米以下,主要集中于月河以北东西大桥之间,第Ⅱ区和第Ⅲ区之外区域。

 第Ⅴ区可建 26 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建筑高度为 80 米以下,主要集中于城南、城西、城东组团。

 作为城市地标性的建筑,报经县规委会特批后,建筑高度可突破 80 米控制,但最高不超 100 米。

 第八条

 开发强度(容积率)分区控制和密度分区控制

 原则:

 表 2-2 五级强度分区表 分区等级 级 平均

 容积率

 容积率上限

 建筑密度控

 制 制 建筑形态 分布区位 第一分区 0.8 1.2 40%~60% 低层建筑 (10 米以下)

 工业组团、历史风貌街区及其他环境要求特别控制地区、公用设施用地。

 第二分区 1.2 1.8 30%~35% 多层、低层建筑(20 米以下)

 老城墙范围之内区域 第三分区 1.5 2.2 25%~30% 中高层建筑 一般建设用地区域 第四分区 2.0 2.6 20%~25% 多层、中高层建筑(60 米以下)

 一般建设用地区域 第五分区 2.5 6 ≤25% 标志性建筑、高层建筑(80 米以下)

 城南、城东、城西组团中心区域

 第三节

 特殊区域规划控制

 第九条

 特别建设控制区域 区域包括:滨水特控区、龙岗公园特控区、文物古迹特控区和陕南民俗文化街区特控地区。

 1.滨水特控地区 月河两岸各 50 米建设范围,观音河两岸各 30 米建设范围原则作为滨水特控地区。

 临河建筑布局以通透为主,高层建筑之间应留较大间距,形成良好视域。

 严格控制滨水建筑面宽,间口率(建筑面宽/基地面宽)不宜大于 60%。临河建筑最 xxx 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 60

 米。

 滨水节点地区容积率≤2.6,建筑控制高度≤50 米,建筑密度≤20%,局部地区布置标志性建筑,形成富有变化的景观展示面。

 滨水一般地区容积率≤1.8,建筑控制高度≤24 米,建筑密度≤30%。

 2.龙岗公园特控区 建设必备的管理用房和适量的休闲设施。容积率≤0.05;建筑密度≤2.5%;绿地率≥75%。

 3.文物古迹特控区 文物古迹特控地区主要是指文物保护控制线内区域,具体控制范围参见紫线相关条款。本次规划区范围内的现状共有各级文保单位 6 处,其中明城墙、文峰塔、菩萨泉观音殿、汉阴文庙大成殿、江南会馆(汉阴书屋及三沈故居)为省级保护单位;祖师殿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4.按照县政府 通告规定,县城城墙及文峰塔保护区域为:(1)保护范围:①南城墙:东至东城街,西至西城街,全长 600 米,墙南、北外延 25 米。②西城墙:南至南城墙基,北至西城壕 11 号邹经武宅,全长 300 米,墙基东、西外延 25 米。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工程建设。

 (2)建设控制地带:①、城墙:保护范围四面外延 10

 米。②文峰塔:保护范围四面外延 10 米。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要坚持有利文物保护的原则,严格限制一切工程建设,严格按程序审批建设手续;在建筑风格上必须和城墙、文峰塔保持协调,不得超过城墙高度,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城墙及文峰塔的历史风貌。

 5.陕南民俗文化古街区特控地区 突出陕南建筑特色,在结构方面采用传统建筑结构。建筑沿街面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形成良好的传统街道肌理。容积率≤1.8,建筑控制高度≤12 米,建筑密度≤50%。

 第四节

 建筑间距规划控制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建房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五线’严格控制管理,即红线、黄线(城市基础设施控制线)、绿线(绿化控制线)、蓝线(河道控制线)、紫线(文物保护控制线)

 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和工程管线埋设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十二条

 审查 xxx、通风的要求,依据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标准和《xxx 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本县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大寒日为 xxx 标准日,有效 xxx 时间带为 8 至 16

 时; 2.住宅 xxx 标准应满足大寒日 xxx3 小时,旧城改造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冬至日 xxx1 小时的标准。大寒日 xxx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3.多层、低层住宅长边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xxx 间距系数新区为 1:1.24,旧城改造区不小于 1:0.8。

 本条所指低层建筑为 3 层以下,多层建筑为 4—6 层,中高层建筑为 7-9 层,下同。

  4.当住宅正面不朝正南方时,其 xxx 间距应按下表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1.0 0.9 0.8 0.9 0.95 5.中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及中高层建筑与被遮挡的多层、低层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第二项规定的 xxx 标准要求,并通过 xxx 分析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多层、低层建筑与被遮挡的中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第三项要求执行。

 6.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7.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2-3 的规定。

 第十三条

 老城区房屋改造在坚持规划的同时应尊重历史沿革。并按照以下原则协商解决:

 (一)相邻通风,采光区间距按照对等退让原则双方协商解决;按规划需设消防通道的,相邻间距应对等退让;

 (二)相邻山墙通道在无第三者通行的前提下可双方协商建房;相邻一方先建房时间距未退让的,后建房者的设计建筑高度未超过相邻高度的,先建方不得向对方提出退让要求。

 表 2-3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遮挡)

 中高层(遮挡)

 多层(遮挡)

 低层(遮挡)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

 (被遮挡)

 30

 25

 13 -

 25

 20

 13

 -

 18

 15

 13

 -

 13

 13

 13

 -

 中高层

 (被遮挡)

 25

 25

 13 -

 20

 15

 13 -

 15 12 10

 -

 10 6 6

 -

 多层

 (被遮挡)

 18

 15

 13 -

 15

 15

 13 -

 12 9 9

 -

 6

 -

 6

 -

 低层

 (被遮挡)

 15

 12

 8

 -

 12

 10 6 -

 12 9

 6

 -

 -

 6

 -

 -

 注: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 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6 米。

 ⑤垂直布置或互不遮挡的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在且满足消防前提下,其高层主体之间最小值为 20 米。

 第五节

 建筑退让规划控制

 第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公路、铁路、河道、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距离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建筑物退让公路最小距离,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国道不少于 20 米,省道不少于 15 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其它道路不少于 5 米;退让高速公路、铁路干线边沿不少于30 米;退让河道不少于 10 米。退让电力线路边导线水平距离:10 千伏不少于 2 米,35 千伏不少于 3 米,110 千伏不少于 4 米。最小垂直距离为 10 千伏及以下不少于 3 米,35—110千伏不少于 4 米,220 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退让其它工程管线最小距离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退让历史文物建筑距离按历史文物建筑保护规划执行,严格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建房申请首先经县人民政府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临街建筑退让红线应严格按照《xxx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表 2-4、2-5),道路交叉路口四周的建筑物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表 2-4 住宅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建筑高度

 道路宽度 ≤20 米 >20 米, ≤60 米 >60 米, ≤100 米 ≥100 米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50 米 及以上 生活性 5 4 8 7 10 10 15 交通性 6 5 10 9 15 15 30 米及以上 ——50 米 生活性 4 3 6 5 8 7 交通性 5 4 8 7 10 9 20 米以上 ——30 米 生活型 3 2 5 4 7 6 交通性 4 3 7 5 9 8 20 米及以下 生活性 2 0 5 3 8 6 表 2-5 大型公共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建筑高度

 道路宽度 小于 24 米 24-100 米 大于 100 米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50 米及以上 生活性 10 10 12 12 20 交通性 12 12 15 15 30 米及以上—50 米 生活性 8 7 10 9 交通性 10 9 12 11 20 米以上 —30 米 生活型 6 5 9 8 交通性 8 7 11 10

 20 米及以下 生活性 5 3 8 6 注: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2.道路性质以总规确定为准。

 3.有较大规模人流集散的公建视为大型公共建筑物;普通公建可参照住宅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地下建筑物的退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 1 倍,且最小退界距离为 4 米。

 第十七条

 规划审核原则及顺序:(1)根据第二章第六条审核地块面积,控制建筑层数;(2)根据第二章第八条确定强度分区,控制建筑规模(即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3)根据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七款由所在区域审核建筑物间最小间距;(4)根据第四章第十五条由所临城市道路性质、红线宽度确定建筑物退让最小距离。

  第六节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居住区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要求如下:

 1.配建幼(托)儿院标准:服务规模为 0.7-1.0 万人/处,最小规模 8-12 班/所。服务半径不大于 500 米,用地面积规模 420-450 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指标 281-310 平方米。

 2.公厕配建标准:服务规模为 0.3 万人/处,一般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垃圾收集站:服务规模 0.7-15 万人/处,千人指标,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用地面积 12 平方米。

 3.弱电通信开闭所:1 万-1.5 万户设一处 300 平方米。变

 电所按负荷半径≤250 米设置,每室 120-150 平方米;中低压燃气调压站一般按负荷半径≤500 米设置,每处建筑 50 平方米。

 4.物业管理:服务规模 0.3 万人/处,要求 1000 人以下须得保证 30 平方米管理用房。

 5.停车场:最低配置要求,普通住宅 0.8 车位/100 平方米。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

篇三:规划馆管理办法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 42 号,已经 2016 年 7 月 12 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 7 月 21 日公布,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9 年 7 月 15 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17 件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o 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需要编制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前款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贵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辖区范围内的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和市辖区范围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且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监督管理,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控告,依法核查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控告人。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总则、导则、细则,总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导则、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市辖区范围内镇和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或者镇的总体规划以及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结合城市、镇管理行政区划,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审定:

  (一)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市辖区范围内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由涉及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

 府报送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城市、镇的中心区、近期建设区、旧城改造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依法委托其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

  (二)符合经批准的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生态文明建设、产业发展、安全生产、林地保护、教育、医疗、体育等各类规划相衔接;

  (五)不得违反城市、镇的总体规划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蓝线、黄线、紫线、绿线等控制要求;

  (六)优先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

  (七)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八)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其他规定。

 鼓励运用新技术编制、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科学性、严肃性、前瞻性。

  第十二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则、导则、细则三级规划体系,分别对应城市的组团、单元和地块三个层次。

  总则的范围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团及单元规划,结合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城市空间布局结构等要素确定。

  导则的范围根据总则确定,面积约为 1 至 5 平方公里。

  细则的范围根据导则确定,面积约为 0.1 至 0.5 平方公里。

  第十三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团及单元划定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组团边界,确定组团发展定位及建设容量等内容;

  (二)划分组团范围内的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确定人口容量、建设用地规模、空间结构等内容;

  (三)确定城市蓝线、黄线、紫线、绿线的控制要求;

  (四)确定路网结构、密度和城市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的宽度、控制点坐标、主要交叉口形式;

  (五)确定主要市政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布局;

  (六)确定城市、组团、单元范围内的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

  (七)原则上按照 1 至 5 平方公里范围,在组团内划分若干单元,划分各单元的规划边界,确定单元的主导功能、人口容量、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容量等内容;

 (八)确定组团和单元的总体建筑风貌、景观节点、视线通廊、建筑高度等城市设计引导内容;

  (九)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校核单元范围,划定单元边界,确定单元的主导功能、人口容量、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容量等内容;

  (二)全面详细了解所在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和规划审批及其实施情况;

  (三)依据总则,原则上按照 0.1 至 0.5 平方公里范围,在单元内划分若干地块,划分各地块的规划边界,确定地块的人口容量、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容量、综合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内容;

  (四)细化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规模、布局及其他控制性要求;

  (五)详细确定各级道路的规划断面、控制点坐标及高程、交叉口形式及路口展宽渠化措施、港湾式公交停靠站位置、人行地下通道或者过街天桥等设施的位置;

  (六)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布置;

  (七)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八)确定各地块的总体建筑风貌、景观节点、视线通廊等城市设计引导内容。

  第十五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校核地块范围,划定地块边界,确定地块的人口容量、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容量等内容;

  (二)确定地块内各类建筑容量要求,概算新增建筑量、拆除建筑量和保留建筑量的规模及比例,并且作经济评价分析;

  (三)按照土地使用权属完整性和便于土地出让的原则,进一步细分至子地块;

  (四)依据导则确定子地块的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建筑退界、停车泊位、出入口方位等控制要求;

  (五)落实总则、导则中的总体建筑风貌、景观节点、视线通廊等规划控制内容,同步编制地块城市设计。

  第十六条 编制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本辖区范围内规划管理的实际确定具体内容。

  编制市辖区范围内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具体内容,并且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进行初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且通过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开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公告应当载明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公告的时间不少于 30日。

  第十八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

 应当收集、整理和组织研究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结合征求意见和论证情况,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导则和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审定,其具体程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审定导则、细则。

  市辖区范围内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历史文化名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

  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报送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征求意见及其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且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

  第二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

 门、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规划的具体范围、生效时间、查询方式,在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规划展览馆、主要公共场所公布规划内容。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需要在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及时布局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建设的,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规定先行组织编制细则,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并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重新公布和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将规划编制、审批、修改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和现状资料等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最终成果在 1 个月内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字化信息平台,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监督、维护、档案资料、信息查询等纳入数字化信息平台管理。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并且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定依据。

  在规划区内进行土地供应、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要求。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性质及面积、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许可的内容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所依据的城市或者镇的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目标、功能与布局发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市的重大项目或者重点工程建设,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执行内容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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